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院院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由院長指定政務
委員一人兼任;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為
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內政部部長。
(二)國防部部長。
(三)財政部部長。
(四)經濟部部長。
(五)交通部部長。
(六)衛生福利部部長。
(七)本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八)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
(九)本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一)與離島建設有關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
(十二)其他有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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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作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兼任;副召集
人一人,由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土區域離島發展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
員指示,綜理本會業務;工作小組成員二十六人至三十五人,除召集
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成員外,其餘成員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院經濟能源農業處處長。
(二)內政部地政司司長。
(三)內政部營建署署長。
(四)國防部資源規劃司司長。
(五)財政部國庫署署長。
(六)財政部賦稅署署長。
(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
(八)經濟部研究發展委員會執行秘書。
(九)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所長。
(十)交通部觀光局局長。
(十一)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司長。
(十二)文化部綜合規劃司司長。
(十三)本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處長。
(十四)本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處處長。
(十五)海洋委員會綜合規劃處處長。
(十六)本院大陸委員會經濟處處長。
(十七)本院農業委員會企劃處處長。
(十八)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處處長。
(十九)原住民族委員會綜合規劃處處長。
(二十)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
(二十一)其他有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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