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離島建設指導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行政院院授發國字第 1081200203號修正發布第3點 、第5點
法規體系: / 行政 / 通用

法規異動

修正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院院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由院長指定政務
    委員一人兼任;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為
    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內政部部長。
    (二)國防部部長。
    (三)財政部部長。
    (四)經濟部部長。
    (五)交通部部長。
    (六)衛生福利部部長。
    (七)本院主計總處主計長。
    (八)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
    (九)本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一)與離島建設有關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首長。
    (十二)其他有關人員。

五、工作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國家發展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兼任;副召集
    人一人,由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土區域離島發展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
    員指示,綜理本會業務;工作小組成員二十六人至三十五人,除召集
    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成員外,其餘成員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院經濟能源農業處處長。
    (二)內政部地政司司長。
    (三)內政部營建署署長。
    (四)國防部資源規劃司司長。
    (五)財政部國庫署署長。
    (六)財政部賦稅署署長。
    (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
    (八)經濟部研究發展委員會執行秘書。
    (九)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所長。
    (十)交通部觀光局局長。
    (十一)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司長。
    (十二)文化部綜合規劃司司長。
    (十三)本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處長。
    (十四)本院環境保護署綜合計畫處處長。
    (十五)海洋委員會綜合規劃處處長。
    (十六)本院大陸委員會經濟處處長。
    (十七)本院農業委員會企劃處處長。
    (十八)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技術處處長。
    (十九)原住民族委員會綜合規劃處處長。
    (二十)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
    (二十一)其他有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