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關採購併提供電子招標文件作業規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8月08日

所有條文

一、為便利廠商領標,防杜發生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之犯罪行為,特訂
    定本作業規定。

二、機關得視採購案件性質,將招標文件之全部或一部併提供電子招標文
    件。
    前項電子招標文件之提供,得以唯讀光碟或其他類似媒材之電子媒體
    或透過資訊網路方式為之,並得以加密方式,限制其讀取期間。

三、機關提供電子招標文件,得向廠商收取必要之成本費用,並允許廠商
    單獨購買其書面文件。

四、電子招標文件之檔案格式如下:
  (一)投標須知及契約條款以文字檔案為原則。
  (二)標價單及分項價格明細表以文字檔案或試算表檔案為原則。
  (三)設計圖及施工規範以黑白掃描影像檔案為原則,其解析度不得低
        於每英吋三○○點(三○○DPI),設計圖並應按頁別分別儲
        存。
  (四)其餘文件,由機關視其性質,參考前三款原則訂定。
    機關應併提供前項各款檔案之電子目錄檔,記載各檔案之檔名、檔案
    內容、檔案型態、檔案大小等資訊。

五、機關得將前點各檔案之全部或一部,轉換為一或數個自動解壓縮檔。
    前項自動解壓縮檔,經解壓縮還原獲得之檔案應與轉換前無異。

六、廠商以電子招標文件列印其投標文件者,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其列
    印格式,未依規定辦理者得為無效標。
    但僅係尺寸差異,無礙辨識者,不在此限。未規定列印格式,其列印
    文件無礙辨識者,機關不得拒絕。

七、機關提供電子招標文件者,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下列事項:
  (一)查閱電子招標文件所需軟體及硬體設備。
  (二)電子招標文件不得任意複製、抄襲、轉載、篡改。但經機關同意
        者,不在此限。
  (三)自公告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或收件日止,公開閱覽電子招標文件之
        書面文件及其處所。

八、第六點列印格式及前點第一款軟體及硬體設備,均不得不當限制競爭
    。

九、招標文件委託廠商代擬,或工程之規劃、設計委託廠商辦理者,機關
    應於委託契約訂明廠商應併提供電子檔案,並得將電子招標文件之全
    部或一部併委託其製作。

十、機關提供之電子招標文件內容與書面文件內容不一致者,應另為適法
    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