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依據: 100年工商及服務業普查(以下簡稱本普查)係依據統計
法第 3條、第 4條、第10條與同法施行細則第 7條、第25條至第32條
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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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普查目的與用途:本普查旨在蒐集工商及服務業經營概況、資源分布
、資本運用、生產結構、產銷變動及其他有關經濟活動基本資料,經
整理統計與分析後,供為下列各項用途:
(一)掌握整體工商及服務業最新基本資料,提供政府規劃工商及服務
業發展計畫,釐訂有關產業發展策略之參據。
(二)配合行政院服務業發展方案及新興產業計畫,掌握企業全球化布
局、自有品牌經營及現階段重點產業資訊,俾反映政策執行成果
及產業發展趨勢。
(三)陳示工商及服務業小地區及產業特定區域統計資訊,以為綜合開
發計畫與均衡區域發展之依據。
(四)建置並常川更新工商及服務業母體資料檔,提升普查及相關抽樣
調查品質,並作為國民所得、產業關聯及工商生產等統計之基準
資料。
(五)供為學術機關、民間團體研究探討工商及服務業問題之基本資訊
。
(六)供為國際間普查結果比較,相互了解各國產業發展情況,增進國
際間區域內經貿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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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普查標準時期及實施期間:
(一)標準時期:以民國 100年12月31日為普查標準日,凡屬靜態資料
均以該標準日情況為準;以民國 100年 1月 1日至12月31日為普
查標準期,凡屬動態資料則以該標準期情況為準。
(二)實施期間:普查對象判定及普查表訪問期間自民國 101年 4月15
日起至 6月15日止;各業專屬調查表填報期間自民國 101年 5月
1 日起至 6中華民國99年10月22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0990058654
號函核定月30日止;惟調查乙表得延至 7月15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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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普查區域範圍:包括臺灣地區各直轄市、臺灣省各縣(市)及福建省
之金門、連江兩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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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普查行業範圍:依據最新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凡從事工業及服務
業二大部門,均屬本普查行業範圍,惟不包括公共行政業、國防事務
業、學術研究機構、各級學校、人民團體及家事等個人服務業。另本
次普查增查具營業性質之史蹟、藝文及生態陳列等展館經營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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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普查對象:凡經營前項所列各行業之企業及場所單位,不論為公營或
民營,公司組織或非公司組織,已登記或未登記,其設有固定處所者
,均為本普查之對象;至於無固定處所之流動攤販零售業另案辦理調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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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普查方法:
(一)採用「派員面訪調查法」以地毯式進行訪查為主,網路填報為輔
;並與現行相關工商業統計調查合併辦理,以及結合相關公務登
記與統計調查資料輔助普查之進行。
(二)普查對象同時進行全面踏查判定及填報普查表;另按抽樣設計,
選取代表性企業,於訪問填表期間填報專屬業別調查表(分為甲
、乙 2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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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普查資料之保密:本普查所獲之個別資料,嚴予保密,資料管理及供
應原則依據統計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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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普查項目:
(一)普查表部分:
1.一般概況與主要經營方式。
2.從業員工與薪資。
3.全年收入、全年支出及年底資產總額。
4.全年經營特徵項目(含勞動派遣、營運數位化、研究發展、自
有品牌、環保支出及全球化經營情形)。
(二)各業專屬調查甲表部分,除普查表項目外,並加查下列項目:
1.各項收入及支出概況。
2.實際運用資產概況及自有固定資產變動。
3.自有品牌經營收入及外銷比重。
4.無形投資及技術移轉。
5.各行業專有之營運概況項目。
(三)各業專屬調查乙表部分,除調查甲表項目外,並加查下列項目:
1.各項收入及支出明細項目。
2.原材物料、燃料耗用及來源分配。
3.各行業專有之營運明細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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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主辦機關:由行政院主計總處負責統籌策劃與督導推動本普查業務,
由該總處普查委員會為協調、諮詢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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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協辦機關及分工:
(一)本普查區域與行業之對象中,屬各有關主管機關常川辦理之統
計調查,或由其專案辦理為適宜者,該調查作業,分由各有關
主管機關負責輔導辦理之;其餘依行政區域,由地方政府設立
臨時普查組織負責輔導辦理之。
(二)本普查母體名冊整編、資料檢核及抽樣作業,所需應用之個別
企業基本及營運資料檔案,由經濟部、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及其他有關主管機關負責提供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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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臨時普查組織及普查區劃分:
(一)臨時普查組織:
1.直轄市、縣(市)組織:普查區域範圍內各直轄市、縣(市
)政府,分別設立「工商及服務業普查處」,負責辦理各該
轄區普查事務。
2.鄉(鎮、市、區)組織:各鄉(鎮、市、區)公所分別設立
「工商及服務業普查所」,負責執行各該鄉(鎮、市、區)
實地調查工作。
以上各級普查組織,得按業務需要分組辦事,其設置要點由行
政院主計總處另訂之,於普查任務完成後撤銷。
(二)普查區劃分:各鄉(鎮、市、區)應依據普查對象分布情形妥
適劃分普查區,以便利推動實地調查作業及配置普查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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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普查人員:分行政人員與調查人員兩大類,以有關機關現任工商、
主計、民政及相關行政人員與基層統計調查網人員為主幹,並得遴
選村里幹事、工商團體人員、家庭主婦、大專學生等其他適當人員
擔任。辦理本普查人員得依工作量支給相關調查、審核、講習、交
通等酬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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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實施計畫:由行政院主計總處根據本普查方案之規定,分別研訂實
施計畫及各項細部作業計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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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試驗調查:為測試調查問項設計之妥適性,以及考驗各階段設計完
成之細部計畫及作業方法等之適應程度,於普查實施前,選取適當
地區與代表性樣本,舉辦試驗調查,作為改進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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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普查報告:
(一)報告審議:普查統計分析結果,經提報行政院主計總處普查委
員會審議通過後編成報告。
(二)報告編布:
1.普查初步報告:於 102年 1月底前完成。
2.普查總報告:於 102年12月底前完成。
以上普查初步報告與總報告之提要分析,應於陳報行政院後發布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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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主要工作進度:
(一)規劃設計階段:99年 1月至 100年 8月。
(二)調查前準備階段: 100年 9月至 101年 3月。
(三)實施調查與審查階段: 101年 4月至 7月。
(四)資料處理與報告編布階段: 101年 7月至 102年12月。
(五)辦理專題研究分析及普查母體整編階段: 103年 1月至 103年
12月。
各階段細部作業預定進度詳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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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工作考核:為激勵普查人員認真負責,發揮團隊合作精神,有效推
動普查業務,對各級普查組織及普查人員辦理普查工作之優劣,應
予適當獎懲。其中普查人員考核辦法,依據行政院核定之「基本國
勢調查各級工作人員考核及獎懲要點」辦理;普查組織之考核,獎
勵部分採頒發獎金與獎牌,其考核要點由行政院主計總處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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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普查經費:本普查所需經費估約新臺幣 2億 5千萬元,由行政院主
計總處依業務進程,分別於99年度至 103年度按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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