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條文關聯

  現在或曾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或有居留、停留紀錄之人民,得檢具下列
  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人為未成年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申請人委託他人代為
  申請者,應附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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