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或曾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或有居留、停留紀錄之人民,得檢具下列 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人為未成年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申請人委託他人代為 申請者,應附委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