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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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劃設漁民小組共( )組。漁民小組置組長、副組長各一人,由會
員選任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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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會員(代表)大會,由會員(代表)組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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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員除贊助會員外,人數在二百人以下時,應舉行會員大會,超過二
百人時,由所屬漁民小組選任會員代表,舉行會員代表大會。
前項會員代表之選舉,應依漁民小組劃分選區,漁民小組人數不足產生一
名會員代表時,應與鄰近之漁民小組合併為一選區,選區一經劃定,非經
理事會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
會員代表應按改選前選舉人名冊公告確定後之會員人數產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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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會員代表( )人,其中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甲類會員。
會員代表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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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參加上級漁會會員代表,依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由會員(代表)大
會自會員中選任,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其中本會理事長為當然會員代
表。
前項會員代表在二人以下者,均限為甲類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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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設理事會,由理事( )人組織之,互選一人為理事長,並為本會
法定代理人。
本會設監事會,由監事( )人組織之,並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本會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所置理事、監事名額二分之
一。
本會理事、監事中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甲類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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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理事、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分別就理事、監事候選人中選任之。
其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理事、監事名額
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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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不得兼任漁會聘、雇人員、漁民小組組長、
副組長、魚市場承銷人及其聘、雇人員,或其他與漁會有競爭性團體或企
業之職務,並不得經營與漁會有競爭性之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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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選任職員因違背法令、章程或有其他損害漁會權益或信譽行為者,得
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罷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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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舉辦之事業或政府委託事業或在借入款最高
額內向行庫借款或辦理內部融資,其需由理事、監事、總幹事保證者,不
得拒絕;如有拒絕作保者,依漁會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予以解除職務。
前項由理事、監事或總幹事保證者,其職務如有異動,應列為移交事項由
新任者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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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理事會就主管機關遴選之合格人員中於理事會成立
後六十日內聘任之。聘期最長以當屆理事任期為限。
本會總幹事之聘任,須經全體理事二分之一以上之決議行之;其解聘須經
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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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視業務需要得分設會務、推廣、供銷、信用、保險及會計(財務)等
部門辦事,必要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增設其他股(部)或事業單位。但
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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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總幹事及聘、雇人員均為專任,不得兼營工商業或兼任公私團體任何
有給職務或各級民意代表。如有競選公職,一經當選就職,視同辭職,予
以解任。
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關係者,不得同時擔任本會之
理事長、常務監事或總幹事。
有前項情形者,後當選或聘任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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