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區漁會章程範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編章節條文

第四章  組織
本會劃設漁民小組共(    )組。漁民小組置組長、副組長各一人,由會
員選任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本會設會員(代表)大會,由會員(代表)組織之。

本會會員除贊助會員外,人數在二百人以下時,應舉行會員大會,超過二
百人時,由所屬漁民小組選任會員代表,舉行會員代表大會。
前項會員代表之選舉,應依漁民小組劃分選區,漁民小組人數不足產生一
名會員代表時,應與鄰近之漁民小組合併為一選區,選區一經劃定,非經
理事會通過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
會員代表應按改選前選舉人名冊公告確定後之會員人數產生之。

本會置會員代表(    )人,其中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甲類會員。
會員代表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本會參加上級漁會會員代表,依主管機關核定之名額,由會員(代表)大
會自會員中選任,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其中本會理事長為當然會員代
表。
前項會員代表在二人以下者,均限為甲類會員。

本會設理事會,由理事(    )人組織之,互選一人為理事長,並為本會
法定代理人。
本會設監事會,由監事(    )人組織之,並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本會置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所置理事、監事名額二分之
一。
本會理事、監事中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為甲類會員。

本會理事、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分別就理事、監事候選人中選任之。
其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連任人數不得超過理事、監事名額
二分之一。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不得兼任漁會聘、雇人員、漁民小組組長、
副組長、魚市場承銷人及其聘、雇人員,或其他與漁會有競爭性團體或企
業之職務,並不得經營與漁會有競爭性之營利事業。

本會選任職員因違背法令、章程或有其他損害漁會權益或信譽行為者,得
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罷免之。

本會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舉辦之事業或政府委託事業或在借入款最高
額內向行庫借款或辦理內部融資,其需由理事、監事、總幹事保證者,不
得拒絕;如有拒絕作保者,依漁會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予以解除職務。
前項由理事、監事或總幹事保證者,其職務如有異動,應列為移交事項由
新任者交接。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理事會就主管機關遴選之合格人員中於理事會成立
後六十日內聘任之。聘期最長以當屆理事任期為限。
本會總幹事之聘任,須經全體理事二分之一以上之決議行之;其解聘須經
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行之。

本會視業務需要得分設會務、推廣、供銷、信用、保險及會計(財務)等
部門辦事,必要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增設其他股(部)或事業單位。但
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規定。

本會總幹事及聘、雇人員均為專任,不得兼營工商業或兼任公私團體任何
有給職務或各級民意代表。如有競選公職,一經當選就職,視同辭職,予
以解任。
具有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一親等姻親關係者,不得同時擔任本會之
理事長、常務監事或總幹事。
有前項情形者,後當選或聘任者,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