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處理作業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9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行政院91年11月22日院台秘字第0910058540號函頒修正之「行
    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二、目的:提升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各單位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
    單位)處理本部部長電子信箱(以下簡稱本信箱)信件之效能。

三、信件分類:
  (一)第一類:陳情書、施政諮詢、興革意見、索取可公開之政府資料
        。
  (二)第二類:不具建設之批評、個人情緒抒發、自我推薦、與業務相
        關之廣告。
  (三)其它類:
        1.非屬本部主管業務。
        2.無關業務之廣告、邀請函、重複信件等。

四、各類信件之處理時限及方式:
  (一)第一類:各單位應自處理中心分信之次日起3日內,依分層負責
        權限劃分,撰擬回信(稿)核判後答復民眾。但涉及政治敏感、
        時事批評、政策決定或部長行程安排之專案處理信件,由本部秘
        書室先行篩選請示處理原則後,進行專案處理或分由業管單位簽
        陳部長核判後回信。
  (二)第二類:各單位應自處理中心分信之次日起1日內結案;如有進
        一步處理之必要,各單位應即改依第一類信件之處理時限及方式
        回信。
  (三)其它類:
        1.非屬本部主管業務:由處理中心轉寄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統籌
          分文處理。
        2.無關業務之廣告、邀請函、重複信件等,由處理中心逕予刪除
          結案。
  (四)案情複雜之信件,如未能於法定期限內辦結,各單位應依規定辦
        理展期並將延長理由答復發信人,並逐案列管。
  (五)本信箱信件之處理流程如附件一。

五、信件處理權責劃分:
  (一)秘書室:
        1.負責本信箱處理中心工作,並配合院長電子信箱,處理院長及
          部長電子信件之收信、分信、稽催、統計分析及考評事宜。
        2. 督導各單位處理本信箱信件。
  (二)各單位:
        1.指派收發聯絡人及職務代理人各1名(以下簡稱代表人),專
          責配合本信箱信件之處理、稽催等事宜。
        2.代表人之名單確認後送本信箱處理中心彙辦,若有人事異動,
          應即通知本信箱處理中心及資訊中心。
        3. 代表人應負責本信箱  FAQ資料之維護及政令宣導之寄發。
  (三)資訊中心:負責本信箱系統之開發、增修、維護、技術協助及相
        關業務協調聯繫事宜。

六、信件處理原則:
  (一)本信箱處理中心及各單位代表人應隨時查看信箱信件,辦理收信
        、分信作業,不得延誤。
  (二)信件如需改分或非本部業務,各單位代表人應於收信當日敘明理
        由通知本信箱處理中心,並立即將信件傳回。
  (三)答復之信件內容應避免使用公文用語及格式,文字表達須具體明
        確、親切、口語化,並註明承辦人及聯絡電話,以便民眾查詢(
        範例如附件二)。
  (四)處理信件時,應確實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並應適時採取妥善之保密措施,俾確保民眾隱私權益。
  (五)處理信件過程之相關人員應確實掌握自己可用時間,並隨到隨辦
        ,不得留置;代表人公差、請假時,職務代理人應即代辦,不得
        積壓延誤時效。
  (六)民眾對處理過程不滿意之信件,應於接到系統通知3日內,採取
        相關處理措施,並將處理情形登錄於系統,以備查考。

七、信件之查考:
  (一)本部秘書室應會同相關單位組成小組,就各單位處理信件之執行
        情形,進行查考並據以簽辦相關獎懲事宜。
  (二)各受查考單位應依查考項目提供相關書面資料,以備查考人員查
        閱。
  (三)查考項目及評分表詳如附件三;查考件數及查考方式由秘書室簽
        奉部長核定後辦理。

八、獎懲:
  (一)查考成績90分以上列為優等,80分以上未滿90分列為甲等、70分
        以上未滿80分列為乙等,未滿70分列為丙等。
  (二)列為優等之受查考單位,該單位之督導及承辦人員得依權責及相
        關規定辦理敘獎;列為丙等之受查考單位,議處該單位相關人員
        。
  (三)信件處理發生錯誤、遺失或積壓逾限,致民眾權益受損或影響本
        部行政效率,經本信箱處理中心查證屬實者,依其情節輕重,予
        以議處。
  (四)本部秘書室辦理查考之工作人員及小組成員,得一併簽報敘獎。

九、本作業規定未盡事項,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