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聽證案件主持人(以下簡稱主持人)
之分案作業事宜,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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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持人以四人一組為原則,由本部考量主持人專業及性別衡平性組成
之。
前項各組及組內成員主持之次序,由主持人協議或抽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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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聽證案件之主持人以一人為原則。但經本部業務單位或所屬機關認為
聽證案件案情複雜者,應於聽證計畫內敘明理由及共同主持人人數,
簽奉部、次長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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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持人分案輪次,依第二點第二項之各組順序定之,由第一組之第一
成員起輪,第二組之第一成員續輪;各組第一人輪值完畢後,由第一
組第二成員起輪,餘類推。
前項輪值順序,遇有共同主持之情形者,由該組未主持之成員依序輪
值;該組下一主持輪次,由尚未主持之成員續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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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主持人有自行迴避或其他原因,致未能輪值時,由同組下一順序成員
輪值;於該組下次當值分案時,則由該未能輪值者補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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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聽證案件遇有共同主持之情形,因成員自行迴避或其他原因,致當值
組未能共同主持時,由下一順序組別輪值;於下次分案時,由該未能
共同主持聽證之組別補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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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聽證案件舉行預備聽證時,主持人規定如下:
(一)聽證案件單獨輪值主持者,由該輪值成員擔任。
(二)聽證案件共同主持者,由該當值組別共同主持成員協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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