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五條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或地方忠烈祠者,由初審機關依國軍 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或忠烈祠祀辦法分轉國防部或 內政部辦理。
茲因國防部已於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訂定發布「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 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並於九十年十二月五日廢止「國民革命忠烈祠 入祀辦法」,爰配合修正本條引述之法規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