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褒揚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二條第四款所稱興辦教育文化事業,係指私人或團體不以營利為
目的,興辦學校、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社教館、民俗館、科學館、
體育埸所,及其他教育文化有關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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