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寺廟登記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條文關聯

寺廟於通告後逾期延不登記及新成立寺廟不聲請登記者,應強制執行登記
,如無特殊理由並得撤換其住持或管理人。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