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條文關聯

經許可經營殯葬服務業,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得撤銷或廢止其經營許可,並公告之:
一、申請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內容為虛偽或不實。
二、申請書或相關證明文件經證明係偽造或變造。
三、經公司或商業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公司或商業登記。
四、不符合本條例或本辦法規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撤銷或廢止殯葬服務業經營許可時
,應通知該殯葬服務業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其撤銷或廢止殯葬設施
經營業經營許可時,併應通知殯葬設施所在地之其他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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