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殯葬服務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條文關聯

申請殯葬服務業經營許可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其申請:
一、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
二、不符合本條例或本辦法規定。
三、依第五條規定進行實地勘查,經通知到場說明,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說
    明。
四、違反其他法令規定。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