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喪期及喪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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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亡故親人服喪日期,自其逝世曰起算,喪期分左列五等:對於妻族或
未規定服喪期之親屬,得比照前項相當親等親屬之所定服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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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服依左列之所定,在入檢、祭奠及出殯時服之:
一、三年之喪,服粗麻布衣,冠履如之。
二、一年之喪,服苧麻布衣冠,素履。
三、九月之喪,服藍布衣冠,素履。
四、五月之喪,服黃布衣冠。
五、三月之喪,服素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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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故者家屬於服喪期內依左列方式,在手臂或髮際(位置視亡故者性別
而定,男左女右)佩帶服裝標誌。
一、服三年之喪者,初喪用粗麻布,三月後改用黑、白布(紗、毛線)
。
二、服一年之喪者.初喪用苧麻布,三月後改用黑、白布(紗、毛線)
。
三、服九月、五月、三月之喪者,用黑或白布(紗、毛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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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故者親屬在服喪期間,依左列所定守喪:
一、服三年或一年之喪者,在服喪初三個月內,停止宴會與娛樂;在服
喪初六個月內,宜停止嫁娶。服喪期滿於家祭之日除服,在除服前
,蓋私章用藍色,函札自稱加[制字]。
二、服九月以下之喪者,在服喪初一個月內,停止宴會與娛樂。於期滿
除服之日.宜對亡故者舉行家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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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各條所定之事項,在有特殊習俗之地區,得從其習俗:亡故者立有
遺囑者,得從其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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