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禮儀範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1月26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五節  喪期及喪服
  為亡故親人服喪日期,自其逝世曰起算,喪期分左列五等:對於妻族或
  未規定服喪期之親屬,得比照前項相當親等親屬之所定服喪。

  喪服依左列之所定,在入檢、祭奠及出殯時服之:
  一、三年之喪,服粗麻布衣,冠履如之。
  二、一年之喪,服苧麻布衣冠,素履。
  三、九月之喪,服藍布衣冠,素履。
  四、五月之喪,服黃布衣冠。
  五、三月之喪,服素服。

  亡故者家屬於服喪期內依左列方式,在手臂或髮際(位置視亡故者性別
  而定,男左女右)佩帶服裝標誌。
  一、服三年之喪者,初喪用粗麻布,三月後改用黑、白布(紗、毛線)
      。
  二、服一年之喪者.初喪用苧麻布,三月後改用黑、白布(紗、毛線)
      。
  三、服九月、五月、三月之喪者,用黑或白布(紗、毛線)。

  亡故者親屬在服喪期間,依左列所定守喪:
  一、服三年或一年之喪者,在服喪初三個月內,停止宴會與娛樂;在服
      喪初六個月內,宜停止嫁娶。服喪期滿於家祭之日除服,在除服前
      ,蓋私章用藍色,函札自稱加[制字]。
  二、服九月以下之喪者,在服喪初一個月內,停止宴會與娛樂。於期滿
      除服之日.宜對亡故者舉行家祭。

  本章各條所定之事項,在有特殊習俗之地區,得從其習俗:亡故者立有
  遺囑者,得從其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