亡故者親屬在服喪期間,依左列所定守喪: 一、服三年或一年之喪者,在服喪初三個月內,停止宴會與娛樂;在服 喪初六個月內,宜停止嫁娶。服喪期滿於家祭之日除服,在除服前 ,蓋私章用藍色,函札自稱加[制字]。 二、服九月以下之喪者,在服喪初一個月內,停止宴會與娛樂。於期滿 除服之日.宜對亡故者舉行家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