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禮儀範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1月26日

條文關聯

  亡故者親屬在服喪期間,依左列所定守喪:
  一、服三年或一年之喪者,在服喪初三個月內,停止宴會與娛樂;在服
      喪初六個月內,宜停止嫁娶。服喪期滿於家祭之日除服,在除服前
      ,蓋私章用藍色,函札自稱加[制字]。
  二、服九月以下之喪者,在服喪初一個月內,停止宴會與娛樂。於期滿
      除服之日.宜對亡故者舉行家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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