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禮儀範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1月26日

條文關聯

  具有左列各款之一者,得由有關機關、學校或公私團體決定舉行公祭。
  一、先聖先賢先烈。
  二、對國家民族確有卓越功勛者。
  三、對社會人群、文教民生有特殊貢獻者。
  四、仗義為公、除暴禦侮而捐軀者。
  五、年高望重者、德行優異者。
  六、對各該機關、學校、團體有特殊貢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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