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左列各款之一者,得由有關機關、學校或公私團體決定舉行公祭。 一、先聖先賢先烈。 二、對國家民族確有卓越功勛者。 三、對社會人群、文教民生有特殊貢獻者。 四、仗義為公、除暴禦侮而捐軀者。 五、年高望重者、德行優異者。 六、對各該機關、學校、團體有特殊貢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