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執行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四條規定申請回
復名譽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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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及其家屬(以下簡稱申請
人),得以書面(如附表)向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
案件補償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申請回復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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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會受理申請後,應即審查,並經董事會通過後陳報總統府及行政
院,發給回復名譽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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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回復名譽證書得由申請人選擇親自領取、寄發或由基金會每年定期呈
請總統或行政院院長頒給。必要時,基金會亦得派員親送申請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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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會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將通過回復名譽申請案彙整陳報行政院備
查,並刊登行政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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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要點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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