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託人申請民政業務公益信託之設立及受託人許可,其以宗教、祭祀 、古蹟維護為目的或依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設立之公益信託財產 未達新臺幣一億元,其他民政業務目的財產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且 其主要受益範圍在單一之直轄市或縣(市)者,應向戶籍所在地直轄 市、縣(市)政府提出。但公益信託財產達到前開額度者,向內政部 提出。
二、法規依據:信託法、內政業務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內政部九十 二年十月二十九日臺內民字第0920068370函號公告。
三、民政業務公益信託書表格式,如表一至表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