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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認定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一條
本標準依國籍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配合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本法第三條,本標準訂定依據由 本法第三條第二項修正為第三條第三項,爰配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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