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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戶籍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九條(出生登記之申請人)
出生登記,以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 前項出生登記,如係無依兒童,並得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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