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戶籍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認領、終止收養、結婚或兩願離婚登記之申請,除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
務所核准者外,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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