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戶籍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條文關聯

戶籍登記申請書,應載明當事人及申請人出生年月日、姓名、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住址、申請日期;必要時並載明戶號、戶長姓名等資料。
〔立法理由〕
經查現行戶役政資訊系統各類戶籍登記(含更正、變更、撤銷及廢止等)
申請書共一百一十種,記載項目可分資料庫檔存及列印二類,其中資料庫
檔存皆有本條規定載明項目;至列印項目,配合一百零三年二月五日新戶
役政資訊系統更新上線,為簡化各類戶籍登申請書列印項目,依各類戶籍
登記申請書有涉戶長資訊者,或依戶政事務所實務建議於申請書上免列印
戶號及戶長姓名,爰戶號及戶長姓名屬彈性載明項目。又按本法第三條第
一項規定,戶籍登記,係以戶為單位,考量戶號及戶長姓名仍屬重要戶籍
事項,僅係配合申請書簡化列印項目,爰修正為必要時得記載事項,至必
要時之情形,按本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有戶長變更、死亡、死亡宣告、遷
出、分(合)戶、住址變更、撤銷戶籍或廢止戶籍登記時,戶長列為除戶
,戶內尚有設籍人口者,應於相關戶籍登記申請書記載新、舊戶長姓名及
戶號,以資明確。另戶籍登記申請書均載明當事人及申請人之「出生年月
日」,爰配合修正本條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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