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戶籍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條文關聯

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登記,應查驗其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正本。但外國
人、無國籍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應查驗其護照、居留證、定居證或入出國許可等證明文件正本。
戶政事務所受理戶籍登記,應將受理登記資料登錄於電腦系統,列印戶籍
登記申請書,並以戶籍登記申請書及留存之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按年及
村(里)分類裝釘存放戶政事務所。
〔立法理由〕
一、外國人、無國籍人、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
    門居民經我國許可居留、定居者,申辦戶籍登記或受託辦理國人之身
    分證明文件,戶政事務所於受理時依法查驗護照、居留證、定居證或
    入出國證明文件正本,爰於第一項增訂身分證明文件之規定。
二、為強化戶口名簿公信力,並減少使用戶籍謄本,本部自一百零三年二
    月五日推動新式戶口名簿,並於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建置戶口名
    簿查驗系統,提供各界查驗請領紀錄,戶口名簿記載事項變更時,原
    則不再以人工註記,應申請換領,爰刪除第二項戶口名簿註記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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