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戶籍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條文關聯

辦理戶口清查,由戶政事務所派員依鄰內戶之次第發給戶籤,註明村(里
)鄰及戶之門牌號碼,並於清查日起按戶查口,填寫戶口清查表。戶口清
查表,得以戶籍登記申請書代替,由清查人員填寫,並由受清查人之戶長
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共同事業戶,得發交受清查之戶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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