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戶籍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應為初設戶籍登記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戶
政事務所應通知內政部移民署:
一、未居住國內。
二、申請初設戶籍地址不得設籍。
戶政事務所依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二第六款逕為初設戶籍登記後,應通知該
戶戶長或房屋所有權人。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本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八條及第四十八條之二
    等相關規定,參照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條第十款規定,定居指在臺灣
    地區居住並設立戶籍及戶籍法設籍應於國內有居住事實之意旨,就內
    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定居證申請人無法辦理初設戶籍登記及戶政事務所
    無法逕為初設戶籍登記之態樣予以明定,並應通知內政部移民署,以
    落實行政機關行政處分一體之精神,爰增列第一項規定。
三、為保障戶長或房屋所有權人權益,戶政事務所依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二
    第六款逕為初設戶籍登記後,應通知該戶戶長或房屋所有權人,避免
    爭議,以資完備,爰增列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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