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明確規範國民身分證(以下簡稱身分證)之製發流程及加強管理,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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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身分證、膠膜及相關設備,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製備,授權戶政
事務所依據戶籍登記資料製發,並得核對檔存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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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初領、補領、換領或全面換領國民身分證,應繳交最近一年所攝正面
半身彩色相片一張(相片規格如附件一)。但親自申請戶籍登記而須
換領者,經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相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時,得免繳
交相片。
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作業而須換領身分證者,免繳交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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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戶政事務所受理身分證申請案件時,應切實核對相片、人貌及戶籍登
記資料,並將當事人相片掃瞄建置影像檔。當事人舊證遺失或相片無
法辨識人貌時,得請當事人另提貼有相片之證件或核對檔存個人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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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身分證之補領或換領時,當事人原身分證之相片
掃瞄建檔取像日期係於一年內,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對人貌相符者,得
直接列印該檔存相片製作身分證。但取像日期已逾一年,當事人親自
到場辦理而未攜帶相片者,得由戶政事務所當場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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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戶政事務所因機具故障或其他特殊情形,無法製作身分證予當事人,
得發給臨時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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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因換領、全面換領、註銷收回作廢之舊證及戶政人員列印錯誤、污損
等作廢之空白身分證、膠膜,由戶政事務所於正面右上角截角(如附
件三)後,列冊連同作廢證送交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集中銷毀
,並將銷毀情形層報內政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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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空白身分證紙張經印製裁切後,賸餘未使用之空白紙張廢料,由各戶
政事務所於每日下班前集中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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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戶政事務所保管之身分證及膠膜,應由專人
以專用保險櫃妥善保管,避免沾污,並應注意防火、防濕、防盜之安
全措施。膠膜宜保持在攝氏二十三度之環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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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身分證及膠膜之保管、製發,應分別指定專人辦理,並切實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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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戶政事務所空白身分證及膠膜之保管人員,對於領發情形應點清領
用張數,由領用人簽章,並以當日實際需求數量核實領用,不得預
領存放,戶政事務所主任應經常督導、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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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空白身分證及膠膜之配發,應按各戶政
所需用量酌發各所儲存備用,餘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統一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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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戶政事務所應將每月申辦身分證分別點計初、補、換領之核發數量
及空白身分證、膠膜之使用、作廢、遺失核銷、結餘數量編製月報
表,於次月五日以前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核查考。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前項月報表於每月十日以前送內政部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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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辦理本要點規定事項所需經費,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預算
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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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辦理身分證製發及管理工作績效優劣人員,應每年檢討辦理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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