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績優戶政機關楷模選拔及表揚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為鼓勵戶政機關研究創新、改進作業程序、提昇行政效率及為民服務
    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選拔期間:每年三月至四月間。

三、選拔對象:各直轄市政府民政局、縣(市)政府及戶政事務所。

四、選拔條件
    戶政事務所最近一年內具有下列條件之一,且最近三年內未獲同一獎
    勵者,得受推薦績優戶政機關楷模選拔模:
  (一)對戶政業務提出革新或創新措施,經採行或具有重大具體貢獻者
        。
  (二)推行便民服務工作,有重大具體優良事蹟者。
  (三)對上級所交付之重要專案工作,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獲
        有特殊績效者。
  (四)對戶政業務政令宣導成效良好者。
  (五)其他具有特殊績效者。
    直轄市政府民政局、縣(市)政府參加績優戶政機關楷模選拔,依內
    政部舉辦之戶政業務績效評鑑結果授獎;當年度未舉辦戶政業務績效
    評鑑,依前項選拔條件選拔。依評鑑結果授予績優戶政機關楷模者,
    不列入最近三年內獲同一獎勵之計算。

五、選拔名額
    直轄市政府民政局及縣(市)政府,合計三名至八名;鄉(鎮、市、
    區)戶政事務所,合計十五名至二十名。

六、選拔應備基本資料
  (一)推薦(參加)選拔績優戶政機關楷模表(如附表一)。
  (二)推薦(參加)選拔績優戶政機關楷模清冊(如附表二)。
  (三)具體事蹟之證明文件或資料。

七、選拔程序
  (一)推薦選拔之戶政事務所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初評,內政
        部核定,必要時得實地查證。但情形特殊者,得由內政部逕行核
        定。
  (二)直轄市政府民政局或縣(市)政府參加選拔者,由內政部核定,
        必要時得實地查證核定。

八、獎勵方式
    經選拔核定之績優戶政機關楷模,由內政部頒發獎牌或獎座,並於戶
    政日慶祝大會公開表揚。獲選機關之主管及主要承辦人各給予記功一
    次之獎勵;其餘有功人員,得視功績情形,酌予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