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前段及第十
六條第二項所定緩徵相關作業,得由內政部建置資訊系統,供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或學校以電子傳輸學生名冊,並由學生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
府核定後,於資訊系統通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簡化役男在學緩徵行政作業流程,減輕基層役政人員負擔,內政部
    (役政署)規劃建置在學緩徵作業系統。大專校院運用系統上傳在學
    役男申請緩徵相關名冊,經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系統審查核定
    後,傳送役政資訊系統自動建立或修改緩徵註記。高中職部分則由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以其建置之「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基本資料庫」傳
    送高中職在學學生名冊至役政資訊系統,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
    在學緩徵作業系統審查核定後,傳送役政資訊系統自動建立或修改緩
    徵註記。
三、因實驗教育之學生,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者,係由學生本人
    、戶長或其家屬檢附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
    緩徵,未包含於在學緩徵資訊化作業。
四、為配合在學緩徵資訊化作業建置,爰增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得
    透過資訊系統,以電子傳輸緩徵相關作業(含申請緩徵、延長修業年
    限、重新辦理緩徵、緩徵原因消滅廢止緩徵核准……等)之學生名冊
    ,及查詢其核定相關訊息之規定。又「資訊系統」用語,含括在學緩
    徵作業系統及役政資訊系統。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