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前段及第十
六條第二項所定緩徵相關作業,得由內政部建置資訊系統,供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或學校以電子傳輸學生名冊,並由學生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
府核定後,於資訊系統通知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簡化役男在學緩徵行政作業流程,減輕基層役政人員負擔,內政部
(役政署)規劃建置在學緩徵作業系統。大專校院運用系統上傳在學
役男申請緩徵相關名冊,經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系統審查核定
後,傳送役政資訊系統自動建立或修改緩徵註記。高中職部分則由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以其建置之「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基本資料庫」傳
送高中職在學學生名冊至役政資訊系統,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
在學緩徵作業系統審查核定後,傳送役政資訊系統自動建立或修改緩
徵註記。
三、因實驗教育之學生,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者,係由學生本人
、戶長或其家屬檢附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
緩徵,未包含於在學緩徵資訊化作業。
四、為配合在學緩徵資訊化作業建置,爰增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得
透過資訊系統,以電子傳輸緩徵相關作業(含申請緩徵、延長修業年
限、重新辦理緩徵、緩徵原因消滅廢止緩徵核准……等)之學生名冊
,及查詢其核定相關訊息之規定。又「資訊系統」用語,含括在學緩
徵作業系統及役政資訊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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