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規定依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八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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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定所稱接近役齡男子,係指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
滿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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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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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接近役齡男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有特殊原因,經內政部同意外,
其護照不得為僑居身分加簽:
(一)未具僑民身分持外國護照入出境。
(二)於年滿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國,在未具僑居加簽資
格前,有入出境之情形。
年滿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國,如接近役齡期間返國,每
年累計未逾一百八十三日者,於符合僑居身分加簽資格時,得向外交
部領事事務局或駐外館處申請為僑居身分加簽,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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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遠洋作業漁船工作之接近役齡男子,應由船東負責於起役之年通知
其返國履行兵役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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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具有僑居身分之接近役齡男子不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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