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統一捐募運動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19日

條文關聯

  捐募方式,應遵守左列各項:
  一、應尊重應募人量力捐認之自由,不得以任何方式攤派,並不得以認
      募人之身分為捐募之比例。
  二、不得攔阻交通或利用其他機會強迫捐募。
  三、以遊藝或義賣等名義發售募券,應當場或利用其他場所公開競賣,
      不得派送。
  四、關於勸募時所發之臨時收據,及前款之券票,概應由經募機關團體
      編號蓋章,額面有價格者,不得折扣。
  五、捐募不得支經募報酬,開支應力求節省,其必須支出之費用,在實
      募銀元五萬元以內者,以百分之五為限,超過五萬元者其超過數額
      以百分之二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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