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70年07月14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五節  經費
  工業同業公會之基金及孳息,均應專戶存儲,非經理事會通過,並報主
  管機關核准,不得動支。

  本法第三十四條及三十五條所稱會費,係指常年會費。

  工廠同時加入兩個以上工業同業公會會員者,應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
  三十五條及各該公會章程所訂應繳納常年會費之標準,自行核計應繳常
  年會費金額,連同核計方法,報請各該公會派員核對,提經理事會通過
  後繳納之。

  依本法第四十條及四十一條規定擔任清算之清算人,其執行清算,依有
  關民事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