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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70年07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工廠發給工廠登記證照後,應按月就所發證之工廠 名冊,檢送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轉知所屬有關團體,逕自聯繫,促其 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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