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70年07月14日

條文關聯

  工業同業公會理事監事出缺,應於一個月內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
  補。無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遞補而理事或監事人數超過公會章程規定全體
  理事或監事名額三分之二以上者,不予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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