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70年07月14日

條文關聯

  工業同業公會理事長或擔任理事會召集人之常務監事無故不依本法第三
  十一條規定,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以廢弛職務論,應
  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或改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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