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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70年07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九條
工業同業公會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 代理,除公假外,連續請假二次,以缺席一次論,如連續缺席滿二個會 次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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