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70年07月14日

條文關聯

  工業同業公會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
  代理,除公假外,連續請假二次,以缺席一次論,如連續缺席滿二個會
  次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