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條文關聯

工商團體不動產之購置、出售、轉讓、或他項權利之設定,應經會員(會
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始得處理,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不動產之購置遇
有特殊需要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授權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處理
後,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所列舉之房地產處分行為增列「他項權利之設定」。
二、房地產之出售、轉讓或設定抵押權等他項權利,係屬財產之處分行為
    ,依商業團體法第二十九條、人民團體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應經會員
    (會員代表)大會之特別決議,爰修正為僅購置時適用但書規定。
三、為落實人民團體自律自治之精神,修正第一項團體房地產之購置、出
    售、轉讓或他項權利之設定,應報主管機關「核准」之規定為報主管
    機關「備查」;另刪除第二項購置房地產之所有權狀影本應報主管機
    關備查之規定。
四、配合民法用語,將第一項「房地產」酌修為「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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