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人民團體法第六十六條及商業團體法第七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立法理由〕 本辦法原屬行政程序法施行前之職權命令,嗣商業團體法於七十一年十二
月十五日修正公布,於第七十二條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商業團體會務工
作人員之管理及財務之處理之辦法;至工業團體之財務處理部分,因工業
團體法無相關授權規定,爰以人民團體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做為授權權源,
爰修正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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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報告規定如下:
一、收支決算表。
二、現金出納表或現金流量表。
三、資產負債表。
四、財產清冊。
五、基金收支表。
各團體並得視實際需要自行編訂對內會計報告。
第一項表報之格式及製表說明如附件一。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一項第二款增列「現金流量表」係考量工商團體報稅實際需要而增
加現金流量表之選項,另顧及部分工商團體尚無法立即轉換採取現金
流量表,爰將現金出納表及現金流量表並列供工商團體選擇。
三、第一項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以使團體財產提報更詳實。
四、配合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之修正,附件一同時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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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簿籍分為下列各種:
一、日記簿。
二、總分類帳。
三、財產登記簿。
四、明細分類帳。
五、其他簿籍。
年度預算金額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者得僅置日記簿,其有財產之購置或
處分者,另置財產登記簿。
第一項會計簿籍之格式如附件三。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時空環境變遷及新臺幣幣值變動,將第二項所定金額酌予提高,
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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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憑證分為下列二類:
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年度預算金額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者,得以原始憑證為記帳所根據之憑
證。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時空環境變遷及新臺幣幣值變動,將第二項所定金額酌予提高,
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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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憑證包括下列各種:
一、外來憑證:自團體以外之人所取得者。
二、對外憑證:給與團體以外之人者。
三、對內憑證:由團體自行製存者。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二、本於團體自律、自治原則,本條不再採行列舉方式,僅定義各項憑證
種類,而開放由團體自行認定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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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憑證包括下列各種:
一、收入傳票。
二、支出傳票。
三、轉帳傳票。
前項記帳憑證格式如附件四。
〔立法理由〕 第一項序文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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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當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
算表連同現金出納表或現金流量表、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冊及基金收支表
,送監事會(或監事)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經會員(
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於五月底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因故未能及時
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者,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會員(會員代
表)大會追認。
前項決算金額在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者,得委請會計師簽證。
〔立法理由〕 一、為配合每年五月向國稅局申報所得稅,爰將第一項所定團體編報決算
書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之期限放寬為「五月底前」,並配合第五條酌
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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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不動產之購置、出售、轉讓、或他項權利之設定,應經會員(會
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始得處理,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不動產之購置遇
有特殊需要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授權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處理
後,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追認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所列舉之房地產處分行為增列「他項權利之設定」。
二、房地產之出售、轉讓或設定抵押權等他項權利,係屬財產之處分行為
,依商業團體法第二十九條、人民團體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應經會員
(會員代表)大會之特別決議,爰修正為僅購置時適用但書規定。
三、為落實人民團體自律自治之精神,修正第一項團體房地產之購置、出
售、轉讓或他項權利之設定,應報主管機關「核准」之規定為報主管
機關「備查」;另刪除第二項購置房地產之所有權狀影本應報主管機
關備查之規定。
四、配合民法用語,將第一項「房地產」酌修為「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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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會員之入會費依下列標準訂入章程,由會員於入會時一次繳納:
一、甲類常年會費無等級規定者,徵收入會費不得超過全年甲類常年會費
總額之半數。
二、甲類常年會費有等級規定者,徵收入會費不得超過中間等級全年甲類
常年會費總額之半數。
〔立法理由〕 序文酌作文字及標點符號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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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會員之常年會費分甲、乙二類依下列標準,訂入章程由會員按月
或分期繳納:
一、甲類常年會費:依法令規定按會員資本額、營業額、生產工具、工人
數額或產品數量計算。
二、乙類常年會費:於會員入會費及甲類常年會費收入不足時報請主管機
關核准,按會員等級或其他方式計算。
〔立法理由〕 序文酌作文字及標點符號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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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年度業務費與辦公費支出不得少於總支出百分之四十,並應配合
業務需要覈實用人。
工商團體應配合年度預算之編審,造具會務工作人員待遇表,提報理事會
審查通過後行之。
會務工作人員待遇表格式如附件六。
〔立法理由〕 基於團體自治原則,並配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二條,刪除第
二項會務工作人員待遇表報主管機關核備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另就
附件六酌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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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之基金及其提列標準規定如下:
一、會務發展準備基金:按預算收入總額百分之四至百分之十範圍內逐年
提列之。但工商團體決算發生短絀時,得不提列。
二、退撫準備基金:按全體會務工作人員一或二個月之薪給總額逐年提列
之。
〔立法理由〕 一、序文及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避免團體因提列準備基金反致決算發生更多短絀,爰於第一款增訂
但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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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財務收入,除週轉金外,應存入銀行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
屬郵局,不得存放於其他公私企業或個人,並以隨收隨存為原則。
前項週轉金不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於經理事會通過後交財務人員保管。
日常開支金額每筆如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時,可在週轉金項下以現金支付
,超過新臺幣一萬元者應以劃線抬頭支票逕付受款人,不得使用現金。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配合時空環境變遷及新臺幣幣值變動,將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金額
酌予提高,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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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財務之各種憑證、帳簿、表報等之檔案保管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永久保管者:
(一)年度預決算案。
(二)各項基金之籌集及存儲、動支案件。
(三)財產清冊、登記簿及毀損報廢表。
(四)各種財產契約及權狀。
(五)不動產之營繕案件。
(六)財產之增減及其產權之變更案件。
(七)資產負債表。
(八)其他須供永久查考之財務案卷。
二、保管十年者:
(一)經費收支帳冊、傳票、憑證、備查簿。
(二)日記簿、總分類帳、明細分類帳。
(三)其他可供十年內查考之財務案卷。
三、保管五年者:
(一)各種臨時憑證。
(二)短期借貸款項案件。
(三)其他可供五年內查考之財務案卷。
四、保管三年者:各種日報表、月報表及其留底。
前項各款已屆滿規定保管年限之財務檔案,經監事會點驗後得予銷毀,其
因特殊原因,得將保管年限經理事會、監事會通過後延長之,並報主管機
關備查。
〔立法理由〕 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增列「日記簿」,俾與第七條所列之會計簿籍對應,
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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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財務人員之到職應有二人以上之保證,離職時如有交待不清情事
致財務發生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
〔立法理由〕 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二規定及立法意旨,刪除「,並由保證人負連帶
清償責任」等字,俾減輕保證人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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