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條文關聯

工商團體財務收入,除週轉金外,應存入銀行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
屬郵局,不得存放於其他公私企業或個人,並以隨收隨存為原則。
前項週轉金不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於經理事會通過後交財務人員保管。
日常開支金額每筆如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時,可在週轉金項下以現金支付
,超過新臺幣一萬元者應以劃線抬頭支票逕付受款人,不得使用現金。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為配合時空環境變遷及新臺幣幣值變動,將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金額
    酌予提高,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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