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條文關聯

工商團體財務之各種憑證、帳簿、表報等之檔案保管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永久保管者:
  (一)年度預決算案。
  (二)各項基金之籌集及存儲、動支案件。
  (三)財產清冊、登記簿及毀損報廢表。
  (四)各種財產契約及權狀。
  (五)不動產之營繕案件。
  (六)財產之增減及其產權之變更案件。
  (七)資產負債表。
  (八)其他須供永久查考之財務案卷。
二、保管十年者:
  (一)經費收支帳冊、傳票、憑證、備查簿。
  (二)日記簿、總分類帳、明細分類帳。
  (三)其他可供十年內查考之財務案卷。
三、保管五年者:
  (一)各種臨時憑證。
  (二)短期借貸款項案件。
  (三)其他可供五年內查考之財務案卷。
四、保管三年者:各種日報表、月報表及其留底。
前項各款已屆滿規定保管年限之財務檔案,經監事會點驗後得予銷毀,其
因特殊原因,得將保管年限經理事會、監事會通過後延長之,並報主管機
關備查。
〔立法理由〕
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增列「日記簿」,俾與第七條所列之會計簿籍對應,
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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