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商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條文關聯

工商團體財務人員之到職應有二人以上之保證,離職時如有交待不清情事
致財務發生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
〔立法理由〕
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二規定及立法意旨,刪除「,並由保證人負連帶
清償責任」等字,俾減輕保證人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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