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團體財務人員之到職應有二人以上之保證,離職時如有交待不清情事 致財務發生損失者,應負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六條之二規定及立法意旨,刪除「,並由保證人負連帶 清償責任」等字,俾減輕保證人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