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輔導所屬老人福利機構(以下簡稱機
構)執行老人福利法賦予之任務,辦理收容業務,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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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收容名額依機構收容設施量額定之,並以低收入戶或較急迫性
之個案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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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機構收容對象及條件如下: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六十五歲,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長期照護型之長期照顧機構:罹患長期慢性病,且需要醫護
服務。
2.養護型之長期照顧機構: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需他人照顧之老
人或需鼻胃管、導尿管護理服務需求。
3.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經神經科、精神科等專科醫師
診斷為失智症中度以上、具行動能力,且需受照顧。
4.安養機構:需他人照顧或無扶養義務親屬或扶養義務親屬無
扶養能力,且日常生活能自理。
(二)六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符合前款條件,並自願負擔費用者,
機構得視內部設施情形,予以收容。
(三)其他情況特殊或遭遇重大災變,依有關法令應予臨時收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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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機構不予收容:
(一)罹患法定傳染病,因收容有引起群聚感染之虞。
(二)罹患精神病患照顧體系權責劃分表分類標準第一類至第四類精
神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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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就養手續及所需文件:
(一)公費或部分公費進住者,由戶籍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檢
具下列表件向機構申請:
1.入住申請表。
2.低收入戶、中低收入重度失能或中度失能家庭支持評估之證
明。
3.全戶戶籍謄本。
4.最近三個月內公立或區域級以上醫院體格檢查表,體檢項目
至少包含胸部 X光檢查、桿菌性痢疾、阿米巴痢疾及寄生蟲
感染之糞便檢查等,患有法定傳染病者,應檢附經醫師開立
已無傳染之虞之診斷證明。
5.其他相關證明。
(二)自費進住者,應檢具下列表件向機構申請:
1.入住申請表。
2.最近三個月內公立或區域級以上醫院體格檢查表,體檢項目
至少包含胸部 X光檢查、桿菌性痢疾、阿米巴痢疾及寄生蟲
感染之糞便檢查等,患有法定傳染病者,應檢附經醫師開立
已無傳染之虞之診斷證明。
(三)因情勢迫切者,機構得先予收容,並於入住後補辦相關就養手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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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機構收費基準如下:
(一)安養機構,每人每月新臺幣一萬元。
(二)養護型或長期照護型之長期照顧機構,每人每月新臺幣二萬一
千元。
(三)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每人每月新臺幣三萬元。
公費進住者之機構費用,由機構及原介送之地方政府依各直轄市及縣
(市)政府財力分級之負擔比率(如附表)辦理。部分公費進住者之
機構費用,除地方政府依身心障礙者托育補助費及養護補助費標準規
定負擔外,不足部分由老人或其家屬負擔。第一項收費基準於行政院
主計總處所定當地消費者物價指數自原收費標準訂定日起上漲或下跌
超過百分之五時,始得調整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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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安養、養護、長期照護與失智照顧費用之繳納及退費,依契約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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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機構所收安養、養護、長期照護與失智照顧費用,應繳交社會福利基
金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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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審核符合機構就養條件者,其進住程序如下:
(一)公費進住者:由介送之地方政府與機構訂立契約書後,由機構
發函通知進住;介送之地方政府或家屬應於接到通知三十日內
檢具全民健康保險轉出證明護送老人至指定處所辦理報到進住
;逾期視為放棄。
(二)部分公費進住者:由介送之地方政府與機構訂立身心障礙者托
育養護契約書後,由機構發函通知,並由老人、其親屬或法定
代理人與機構訂定契約,於三十日內繳費並辦理進住;逾期視
為放棄。
(三)自費進住者:由老人、其親屬或法定代理人與機構訂定契約,
於三十日內繳費並辦理進住;逾期視為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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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費或部分公費就養老人所需食、衣、住、醫療保健及死亡葬埋等費
用,由機構依預算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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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機構應視進住者身體狀況提供下列服務:
(一)生活服務:膳食、居住環境整理、個人身體照顧、聯繫親友
、被服洗滌等日常生活事項或其他福利服務。
(二)休閒服務:
1.書報、雜誌、電視、音樂等。
2.慶生會、文康活動。
3.戶外活動。
4.其他有益老人身心健康之活動。
(三)專業服務:社工輔導或相關社會福利諮詢、護理服務、醫療
支援服務、營養諮詢、老人衛教及醫療保健之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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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進住者應遵守衛生福利部老人之家院民生活輔導實施要點及相關規
定。另有關機構終止收容要件,依契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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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機構喪葬處理如下:
(一)公費進住者死亡時,應依衛生福利部所屬社會福利機構公費
院民死亡喪葬及遺留財物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二)自費進住者死亡時,依契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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