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引導宗教團體善用大眾捐獻投入社會公益
事務,增進全民福祉,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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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依我國法令設立或登記為寺廟、宗教業務財團法人
之宗教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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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會公益事務之類別規定如下(詳如附件一之事蹟內容):
(一)教育文化工作:提升公民素養、推廣終身學習、推動偏鄉教育
、自殺防治、成癮及犯罪防治、行為矯正輔導或其他教育文化
相關事務。
(二)福利服務工作:兒童及少年福利、婦女福利、老人福利、身心
障礙福利、家庭支持、社區發展或其他福利服務相關事務。
(三)慈善救濟工作:脫貧協助、生活扶助、家暴援助、災害救助、
醫療補助、急難救助或其他慈善救濟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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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獎項及遴選基準規定如下:
(一)宗教公益獎;符合下列各目之一者,得參加遴選:
1.捐款資助:宗教團體於遴選年度前一年投入財力、物力興辦
或贊助社會公益事務,經審酌其經費支出達新臺幣三千萬元
以上;或占當年度總收入(不含歷年累積餘絀)百分之三十
以上,並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2.動員協力:宗教團體於遴選年度前一年投入人力及物資興辦
社會公益事務,經審酌其公益性質、數量種類、辦理規模、
投入資源、達成效益及影響層面,著有貢獻。
3.政策響應:宗教團體於遴選年度前一年投入人力、物力或財
力響應政府政策著有績效(含獲表揚或獎勵),經中央機關
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擇優推
薦。
(二)宗教公益深耕獎:迄遴選年度前一年為止,宗教團體因符合前
款規定或相關公益事蹟,連續十年或累計十二次經本部依本要
點表揚者。
前項第一款各目支出金額之核計,以該年度實際支付並有據可稽者為
限,且不含政府補助經費;固定設施興辦社會公益事業而收有費用者
,其金額核計應扣除當年度收取之費用;免費提供場地或設施供公眾
使用,而未發生所有權移轉者,以其原可收益之租賃金額核計。
參加宗教公益深耕獎遴選事蹟年度次數之核計,應自前次獲獎後重行
起算。
宗教團體同一年度得同時參加宗教公益獎及宗教公益深耕獎之遴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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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宗教團體參加遴選應備文件規定如下:
(一)宗教團體社會公益事蹟表(如附件二、附件三)。
(二)事蹟證明文件(宗教公益獎為投入人力、物力或財力等相關事
蹟;宗教公益深耕獎為歷年獲本部表揚之事蹟)。
(三)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寺廟應檢附依一百零二年九月十
日修正發布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第二十六點規定換領之寺廟登記
證影本。
(四)前一年度收支或決算報告經主管機關備查函影本。
(五)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制度檢核表(如附件四)。
(六)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規定設立申訴管道及訂定防治措施並
公開揭示之證明資料。
(七)參加遴選資格切結書(如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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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初選作業規定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宗教主管機關應於每年本部規定之受理
期間內,周知有意參加遴選之宗教團體檢具第五點應備文件函
報所隸主管機關核辦,並於依遴選基準及審查原則完成初選後
,將初選合格團體資料依下列規定統一函報本部參加複選:
1.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或同項第二款遴選基
準通過初選者,檢附主管機關初選審核表(如附件六)及第
五點各款文件。
2.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遴選基準進行推薦者,檢附推
薦表(如附件七)、佐證文件(含政策及事蹟)及第五點第
三款至第七款文件。
3.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遴選基準,由直轄市
、縣(市)政府擇優提報本部參加複選之宗教團體名額限制
,由本部每年辦理遴選作業時依第十點規定定之。
(二)中央機關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規定進行初選推薦時,
應於每年規定期限內依當年度限定名額,檢具推薦表(如附件
八)、佐證文件(含政策及事蹟)及第五點第三款至第七款文
件函報本部參加複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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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複選作業規定如下:
(一)本部辦理複選之審查對象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初選合格
之宗教團體、中央機關推薦之宗教團體,及參加遴選之全國性
宗教業務財團法人。
(二)本部依遴選基準及審查原則辦理複選審查,得邀請學者專家組
成遴選小組協審,並確定當年度宗教公益獎及宗教公益深耕獎
獲獎單位。
(三)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遴選基準參加複選之宗
教團體,經本部審查並擇優遴選為獲獎單位者,以百名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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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審查原則規定如下:
(一)各級宗教主管機關及中央機關辦理宗教團體社會公益事蹟之遴
選工作,應詳為審查(審查認定原則如附件一),必要時得派
員實地查證。
(二)宗教團體有下列任一情事者,應不予推薦、遴選或表揚:
1.非本要點適用對象或未符第四點遴選基準。
2.依第五點規定檢附應備文件核有錯漏。
3.參選事蹟之公益事務支出金額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之年度收
支或決算報告資料顯有不符,且未能合理證明實際支出情形
。
4.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第二目參選,其事蹟不明確
、社會公益性質薄弱、效益不顯著,或有關效益無法一體適
用於其他信仰者及無信仰者。
5.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推薦,其響應政府政策事蹟不
明確、不存在對應之具體政策、社會公益性質薄弱,或有關
效益不顯著。
6.遴選年度前一年內,因違反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性騷擾防治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
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或公益勸募條例等相關規定,或因其
他重大違失,受主管機關裁罰。
7.遴選年度前三年內,團體負責人涉犯性騷擾、性侵害、兒少
性剝削或以宗教名義詐欺取財等刑事案件,受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或未執行易科罰金。
8.其他經主管機關或本部認定之重大違規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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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表揚方式規定如下:
(一)宗教公益獎獲獎單位由本部公開表揚,宗教公益深耕獎獲獎單
位由本部專案報請行政院公開表揚,並分別頒贈獎牌或其他紀
念品。
(二)經本部表揚之宗教團體,次一年度依本部宗教行政相關規定申
請補助者,得列為優先補助單位。
宗教團體獲獎資格倘有不實或誤謬,得予撤銷並追繳其領受之獎牌或
其他紀念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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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部每年辦理興辦社會公益事務績優宗教團體之遴選及表揚作業,應
就遴選時間、遴選方式、名額限制、作業程序及相關注意事項,於作
業前函知相關機關並公開於全國宗教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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