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表揚興辦社會公益事務績優宗教團體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1年1月13日內政部台內民字第 1100224780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 至第6點,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內政 / 社政

法規異動

修正

四、獎項及遴選基準規定如下:
    (一)宗教公益獎;符合下列各目之一者,得參加遴選:
          1.捐款資助:宗教團體於遴選年度前一年投入財力、物力興辦
            或贊助社會公益事務,經審酌其經費支出達新臺幣三千萬元
            以上;或占當年度總收入(不含歷年累積餘絀)百分之三十
            以上,並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2.動員協力:宗教團體於遴選年度前一年投入人力及物資興辦
            社會公益事務,經審酌其公益性質、數量種類、辦理規模、
            投入資源、達成效益及影響層面,著有貢獻。
          3.政策響應:宗教團體於遴選年度前一年投入人力、物力或財
            力響應政府政策著有績效(含獲表揚或獎勵),經中央機關
            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擇優推
            薦。
    (二)宗教公益深耕獎:迄遴選年度前一年為止,宗教團體因符合前
          款規定或相關公益事蹟,連續十年或累計十二次經本部依本要
          點表揚者。
    前項第一款各目支出金額之核計,以該年度實際支付並有據可稽者為
    限,且不含政府補助經費;固定設施興辦社會公益事業而收有費用者
    ,其金額核計應扣除當年度收取之費用;免費提供場地或設施供公眾
    使用,而未發生所有權移轉者,以其原可收益之租賃金額核計。
    參加宗教公益深耕獎遴選事蹟年度次數之核計,應自前次獲獎後重行
    起算。
    宗教團體同一年度得同時參加宗教公益獎及宗教公益深耕獎之遴選。

五、宗教團體參加遴選應備文件規定如下:
    (一)宗教團體社會公益事蹟表(如附件二、附件三)。
    (二)事蹟證明文件(宗教公益獎為投入人力、物力或財力等相關事
          蹟;宗教公益深耕獎為歷年獲本部表揚之事蹟)。
    (三)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寺廟應檢附依一百零二年九月十
          日修正發布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第二十六點規定換領之寺廟登記
          證影本。
    (四)前一年度收支或決算報告經主管機關備查函影本。
    (五)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制度檢核表(如附件四)。
    (六)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規定設立申訴管道及訂定防治措施並
          公開揭示之證明資料。
    (七)參加遴選資格切結書(如附件五)。

六、初選作業規定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宗教主管機關應於每年本部規定之受理
          期間內,周知有意參加遴選之宗教團體檢具第五點應備文件函
          報所隸主管機關核辦,並於依遴選基準及審查原則完成初選後
          ,將初選合格團體資料依下列規定統一函報本部參加複選:
          1.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或同項第二款遴選基
            準通過初選者,檢附主管機關初選審核表(如附件六)及第
            五點各款文件。
          2.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遴選基準進行推薦者,檢附推
            薦表(如附件七)、佐證文件(含政策及事蹟)及第五點第
            三款至第七款文件。
          3.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遴選基準,由直轄市
            、縣(市)政府擇優提報本部參加複選之宗教團體名額限制
            ,由本部每年辦理遴選作業時依第十點規定定之。
    (二)中央機關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規定進行初選推薦時,
          應於每年規定期限內依當年度限定名額,檢具推薦表(如附件
          八)、佐證文件(含政策及事蹟)及第五點第三款至第七款文
          件函報本部參加複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