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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因應天然災害發生後,危險區域土地位移土石鬆動,致災害來襲時
  造成聯外道路中斷,居民糧食及民生用品供應斷絕,為避免民眾生活陷
  入困境,預先建立救濟物資儲存作業機制,以確保居民糧食及民生用品
  供應,特訂定本要點。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轄內危險區域交通特性,依下列規定區分為
  三級儲存原則,預存糧食及民生用品:
  (一)山地村(里)、孤立地區:其主要出入交通幹道易因山崩、土石
    流等致交通中斷,無其他替代道路者,其糧食及民生用品以七日份為
    安全存量。
  (二)農村、偏遠地區:災害發生後,考量主要公共設施如道路、水電
    等之搶通復原所需時間,其糧食及民生用品以三日份為安全存量。
  (三)都會、半都會地區:因交通便利、物資運補較為迅速,其糧食及
    民生用品以二日份為安全存量。實際安全存量由直轄市、縣(市)政
    府參考聚落人口數,依前項規定儲存原則酌定之。
三、糧食、民生用品供應原則如下:
  (一)食米:每人每日以零點四公斤計畫,依當地人口實際需求數核計
    。
  (二)飲用水:每人每日以四公升計算,依當地人口實際需求數核計。
  (三)照明設備、電池、汽油、柴油等民生物質,視實際需要酌量購買
    或配置。
  (四)泡麵、口糧、罐頭、食用油、鹽、醬油、奶粉、棉被、毛毯、尿
    布等民生用品,視實際需要酌量購置或配置。
四、糧食、民生用品取得及配發規定如下:
  (一)糧食、民生用品之取得,依救災物資調節作業規定第二點第三款
    、第四款規定,準備災區災民膳食口糧、飲用水及生活品等物資。
  (二)糧食、民生用品之配發,平時應由鄉(鎮、市、區)公所指定專
    人負責,先行將糧食及民生用品分送至各危險區域之固定地點存放並
    責由專人依擬定分送計畫辦理;因道路中斷,無法即時搶通,糧食及
    民生用品或民間捐贈物資依第三點所定供應原則發放,其運補日數由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自行視災區狀況決定
    。
五、糧食、民生用品之管理及逾期處置規定如下:
  (一)糧食及民生用品之購置及儲存,由鄉(鎮、市、區)公所指定專
    人管理,並定期盤點。遇有重大天然災害發生時,授權由當地村(里
    、鄰)長、指定團體或特定人士會同警察機關協助指揮發放。
  (二)糧食及民生用品由鄉(鎮、市、區)公所協調廠商供應者,其供
    應數量應比照第二點第一項規定辦理。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應於糧食及民生
    用品安全使用期限屆滿前完成盤點,並得以下列方式處理:
        1.公開拍賣,其拍賣所得作為補充購買費用。
        2.轉送低收入戶等弱勢族群或社會福利機構。
  (四)逾期物資之處理依相關規定辦理。
六、本作業要點所定糧食及民生用品之取得、儲存、管理及配發等經費,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