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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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基本圖修測
  基本圖測製完成後,應視各地區發展情形予以修測,原則上都市及發展
  地區之基本圖,每五年修測一次,其他地區每十年修測一次。

  基本圖之修測,以修測道路、房屋、河流、農作物等地物為重點,山區
  地形變動少,可按實際需要予以修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