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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一百零三條
森林調繪,分闊葉林、針葉林、竹、草地、牧草、雜林、相思樹、泡桐 、灌木等,其在圖面上長寬達四公分以上者,加註(闊葉林)、(針葉 林)等字,並加括弧以示與地名有別。 線畫基本圖上須加繪地類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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