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4日

條文關聯

  森林調繪,分闊葉林、針葉林、竹、草地、牧草、雜林、相思樹、泡桐
  、灌木等,其在圖面上長寬達四公分以上者,加註(闊葉林)、(針葉
  林)等字,並加括弧以示與地名有別。
  線畫基本圖上須加繪地類界。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