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24日

條文關聯

  圖上地名及註記字剪貼位置,依左列規定:
  一、城鎮、機關、學校、工廠等獨立物體之名稱註記,應貼於物體之上
      方或右方適當地點,以不遮蓋重要地物為原則。
  二、道路、鐵路、河流、水圳、油管、電線、索道、街道等線狀物體之
      名稱註記字,以沿路線之進行方向,貼於路線之上方或右方,以不
      遮蓋重要地物為原則,惟較寬之線狀物體,如公路、廣闊之河流等
      ,其路名或河名應貼在路面或河面之中央。
  三、縣市、鄉鎮區、村里、湖泊海域、林區林班、農作物地類等名稱之
      註記字應貼在該地區之中央,以不遮蓋重要地物為原則。
  四、山脈、山脊、山谷等名稱,可沿一單純之徐緩弧線,貼於山脈、山
      脊或山谷中央略為偏上或偏右之處。山頂及小山名稱,可註於山頂
      中央上方。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