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估價技術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5月04日

條文關聯

  本規範用辭之定義如下:
  一、比較標的:指可供與勘估標的間按區域因素及個別因素之差異進行
      比較調整得出勘估價的價格之標的。
  二、價格日期:指勘估價的價格形成之日期。
  三、同一供需圈:指比較標的與勘估標的能成立替代關係,且其價格互
      為影響之最適範圍而言。
  四、近鄰地區:指與勘估標的物毗鄰之地區,而以供居住、商業、工業
      、農業活動等同質性用途所形成之地區。
  五、類似地區:指同一供需圈內,近鄰地區以外而與近鄰地區相類似之
      其他地區。
  六、情況修正:指判定交易情況,對買賣實例價格是否符合市場合理買
      賣價格所做的修正。
  七、個別因素:指勘估標的受本身條件之影響,而產生價格差異之因素
      而言。
  八、區域因素:指影響勘估標的所在地區之不動產價格因素而言。
  九、試算價格:指對勘估標的於適用比較方式或收益方式或成本方式求
      得之價格。
  十、比較價格:指依買賣實例比較法求得之試算價格稱之。
  十一、總收益:依通常之使用而能繼續且有規律地產生安全穩定之年收
      益。
  十二、總費用:為達到總收益額所必須支付之費用總額。
  十三、有效總收益:指依總收益數減去閒置與租金損失損減額加上其他
      服務性淨所得之數額。
  十四、構造耐用年數:建築改良物自建築完成之日起,因使用、自然耗
      損達到不堪使用之年數。
  十五、經濟耐用年數:指建築改良物使用年數已能達到收回其經濟價值
      之期間。
  十六、重建成本:指使用與勘估價標的相同之建材標準、設計、配置及
      施工品質,於價格日期重新複製建築所需之成本。
  十七、重置成本:指與勘估價的相同效用之建築改良物,以現代建材及
      標準設計與配置,於價格日期建築所需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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