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估價技術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5月04日

條文關聯

  土地估價師應搜集勘估標的及與該勘估標的之不動產特性相同或相似之
  其他不動產平均一年之總收益與總費用。
  前項收益及費用資料依左列各款原則搜集之。
  一、屬出租性不動產者,以取得過去三年以上之租賃資料為原則。
  二、屬營業性不動產者,取得五年以上之營運資料為原則。
  三、屬直接生產用地者,以搜集過去五年間原料、人工及產品市場價格
      資為原則。
  前項資料,應依其持續、穩定及成長情形,加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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