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徵收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徵收案件,應遴聘(派)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相
  關機關代表,以合議制方式辦理之。
  前項專家學者應由地政、環境影響評估、都市計畫、城鄉規劃等專業領
  域學者組成,其中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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