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徵收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條文關聯

  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所有權已登記者,以公告之日土地登記簿或
  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記載之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姓名、住所辦理公告及
  通知;其效力並及於公告前因繼承、強制執行或法院之判決已取得土地
  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或他項權利,而尚未辦竣登記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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